(2012)浦行初字第256号 (3)
被告在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做出了答复并送达原告,程序合法。
综上,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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