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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77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宏斌。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赵军军。

第三人某某(上海)连接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URT RANDOLF WOELFL。

委托代理人吴立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法官助理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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