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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79号
原告房某。
委托代理人程霞光。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第三人某某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高绮玲。
原告房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浦人社认结(2012)字第4572号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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