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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293号
  原告A。
  原告B。
  原告C。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法定代表人马韧。
  委托代理人邹志娟。
  委托代理人戴伟。
  第三人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苏涛。
  委托代理人黄燕娜。
  委托代理人方俊。
  第三人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季兆良。
  原告A、B、C诉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要求撤销浦98007487号抵押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B、C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C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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