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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黄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李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王x,男,193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徐xx,女,193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暨原告诉讼代表人何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暨原告诉讼代表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原告暨原告诉讼代表人夏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冯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xx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关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李x、李xx、王x、徐xx、何xx、王xx、夏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9月29日核发的沪x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9月29日核发沪x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并于同日发布《房屋延长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同意“xx街道xx街坊xx路以西地块土地储备”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止。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5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被告作出的沪x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房屋属于该拆迁期延长许可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被告未尽自己的审查职责,没有通知原告,没有听取原告意见,该行政许可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x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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