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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168号 (2)
  2011年8月,第三人某某公司委托上海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市场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350元,高于黄府发(2002)X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补偿单价3,750元。2012年1月13日,某某公司因与原告(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再次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当日受理后,向原告(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并两次通知其召开审理协调会,但原告(户)均未到场。同年2月4日,被告经其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作出黄房管拆(2012)X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韩某(户)若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可得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建筑面积83.42平方米(41.71+41.71×100%);韩某(户)若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可得货币补偿安置款171,428.10元{[(4,350元×80%+(3,750元×2-4,350元)×20%)]×41.71平方米}及奖励费5,000元,某某公司在申请裁决时认定该户货币补偿款为186,438.50元,根据有利于被拆迁人利益原则,被告予以准许。因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更有利于该户,故裁决:一、拆迁人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韩某(户)至本市某室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07.5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3,040元,房屋总价326,800元);二、韩某(户)应当支付差价73,203.20元[3,040元/平方米×(107.50平方米-83.42平方米)],拆迁人同意免收;三、韩某(户)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某室内,并将本市某室某某、某某、小间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拆迁人拆除;四、拆迁人应于韩某(户)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费补贴500.52元(若强制搬迁的,拆迁人不支付搬家费补贴)、电话移装费140元、空调移装费4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2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被告同时制作裁决书,分别送达原告(户)及第三人。原告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0年3月13日,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裁执[2010]X号《关于对本市某室韩某(户)实施强制执行的通知》,责成原某局等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裁决书》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同年3月16日系争房屋被拆除,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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