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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168号 (4)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韩某负担;专家鉴定费人民币2,09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人民币800元,第三人某公司负担人民币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姮
法官助理 王 琳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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