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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380号

原告裘某。

原告裘某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中心。

第三人某某中心。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

第三人王某。

第三人某倩。

第三人程某。

第三人某程。

原告裘某、裘某某不服被告某局(下称某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因某中心、某某中心、王某、某倩、程某、某程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裘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金某,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10日,被告某局作出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裁决: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某室、某室、某室、某室产权房内;2、原告户应支付给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房屋调换差价款29,468.39元;3、原告(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某室、某室、某室、某室产权房内居住,并将本市某号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拆除;4、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应在原告户搬离本市某号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搬家费补贴757.2元,电话移转费1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16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宽带移装费9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结算。若强制搬迁,则不支付搬家费补贴。5、原告户收到本裁决书后,履行裁决或与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应按规定支付该户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原告裘某、裘某某诉称:。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受理后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综上,故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第三人王某、某倩、程某、某程述称:同意原告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9月28日,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经批准,取得沪黄房管拆许字(2010)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实施“黄浦区董家渡某地块土地储备项目”项目建设。本市某号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该房屋系私房,房屋权利人竺金凤(1998年10月5日报死亡),房屋类型为旧式里弄,部位全幢,建筑面积为49.60平方米,另加阁楼13.5平方米,共计63.1平方米,未见证面积50.87平方米。该户有两本户口本,在册户口合计六人,为原告裘某、裘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倩、程某、某程。第三人多次与原告(户)协商安置方案,提供房源供其选择,原告(户)未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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