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浦行初字第392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沪劳委审字[2012]X号劳动教养决定中对原告王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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