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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393号 (2)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交的黄房管公开告(2012)第某号《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委托书、《收件回执》、《延期答复/提供信息告知函》、《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及补正函、《政府信息公开第二次补正申请告知书》及补正函、邮寄凭证,原告提交的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028号《答复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规定》等有关规定,被告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延期告知、补正告知、答复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被告对原告经二次补正后的申请内容分别予以答复,其中涉案信息“该房屋产权所有的相关文字记载信息”内容确属文意表达不明确、特征描述不清晰,被告据此认定上述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所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事实认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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