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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9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92号



    原告杨伟杰,男,1963年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委托代理人林**,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
    被告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被告周少芳,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原告杨伟杰诉被告钟润灿、周少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杰、被告钟润灿和周少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钟润灿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杨伟杰提出借款,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钟润灿借出港币200000元,被告并承诺借款十天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没有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钟润灿与周少芳是夫妻,应共同承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港币200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钟润灿辩称,当时我从原告处拿了20万元的筹码,和案外人黄伟强、吴志权三人一起在澳门赌博。
    被告周少芳辩称,我对于本案的借款全部不清楚,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这回事。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以及两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两被告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两被告无异议。
   2、2011年12月28日《借条》1张,证明被告钟润灿向原告借款20万元港币。
   被告钟润灿认为:欠款人的签名是我的亲笔签名,当时“钟润灿”的“润”字写少了三点写成“闰”。当时是三个人向原告借的,只是我一个人签名而已。
   被告周少芳认为:不是20万元港币,是20万筹码。
   两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护照、通行证各1本,证明被告钟润灿长期到澳门参与赌博。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去澳门与原告无关。
   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2,因被告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结合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护照、通行证只能反映被告钟润灿来往澳门的事实,被告辩称本案为赌债,仅为被告自身所陈述,并未提供证据佐证,综上,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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