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92号(2)
被告钟润灿、周少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伟杰归还借款港币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5元,由被告钟润灿、周少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伟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钟润灿和周少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阳玉琼
审 判 员 彭 惠 连
人民陪审员 黄 彩 云
二Ο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 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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