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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8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89号


    
    原告陆**,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
    被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宏安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
    负责人欧阳**。
    被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碧莹、陈耀泉,系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陆国明诉被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宏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宏安支行)、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群斐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2日、2012年1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国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碧莹、陈耀泉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开办了银行卡,卡号为6223****。2012年6月25日晚,原告在顺德容桂御水沐足店沐足,在21点50分左右手机收到该卡取钱的信息后,马上报警并持卡到附近容桂东华分理处的柜员机查询发现,该卡被他人取走17700元,并扣除手续费60元。之后,原告找到被告交涉,并要求支付存款17760元,被告推卸责任,不愿支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支付存款本金1776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根据被告的系统显示,涉案的银行卡在2012年6月25日晚所进行的所有取款交易的磁卡信息与密码完全正确,符合银行卡合法的正常交易条件,原告称银行卡被他人在异地取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涉案银行卡款项在异地被盗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即使存在银行卡款项被盗取的事实,因银行卡密码具有私密性,而涉案银行卡取款交易均是正确的密码交易,说明原告持有的银行卡的密码存在泄漏情形,原告也应承担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三、即使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涉案银行卡被盗取的款项是活期存款,故利息也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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