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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8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89号


    
    原告陆**,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
    被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宏安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
    负责人欧阳**。
    被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碧莹、陈耀泉,系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陆国明诉被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宏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宏安支行)、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群斐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2日、2012年1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国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碧莹、陈耀泉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开办了银行卡,卡号为6223****。2012年6月25日晚,原告在顺德容桂御水沐足店沐足,在21点50分左右手机收到该卡取钱的信息后,马上报警并持卡到附近容桂东华分理处的柜员机查询发现,该卡被他人取走17700元,并扣除手续费60元。之后,原告找到被告交涉,并要求支付存款17760元,被告推卸责任,不愿支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支付存款本金1776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根据被告的系统显示,涉案的银行卡在2012年6月25日晚所进行的所有取款交易的磁卡信息与密码完全正确,符合银行卡合法的正常交易条件,原告称银行卡被他人在异地取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涉案银行卡款项在异地被盗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即使存在银行卡款项被盗取的事实,因银行卡密码具有私密性,而涉案银行卡取款交易均是正确的密码交易,说明原告持有的银行卡的密码存在泄漏情形,原告也应承担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三、即使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涉案银行卡被盗取的款项是活期存款,故利息也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两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
   2.借记卡开户资料一份, 证明原告在被告农商银行宏安支行开卡(卡号:62232****)的事实。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3.借记卡交易流水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农商银行宏安支行所开的借记卡(卡号:6223****)于2012年6月25日21:50左右被他人取走本金17700元,并产生60元手续费的事实。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卡内资金是由非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取走的。
   4.报警回执一份,证明2012年6月25日原告发现卡内金额被盗取以后,即打110报警。当时原告在容桂振华路爱婴岛店,民警到达现场后,看过原告的卡,并说卡已经没有钱了,叫原告第二天去振华派出所报警。因此,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早上9时15分左右去振华派出所报案,振华派出所叫原告去卡被盗刷地的派出所报案,但因原告不知道盗刷的具体地址,于是就去了开卡的所在地即均安所在的派出所报案,均安派出所受理了,并给原告开具了该报警回执。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2012年6月26日下午去报过警,但不能证明款项是由非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取走的,或者案发时卡在其本人手上。
    5.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在2012年6月25日21时56分,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以后打电话给110报警及打电话给被告客服的事实。
    经质证,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原告当时只打过电话的事实。
    两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证据1-5,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4日,原告在被告农商银行宏安支行处申领借记卡并获得批准,卡号为6223****。2012年6月25日21时50分左右,原告手机收到短信通知,告知其上述银行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发生六次现金取款交易,共计17700元,并产生60元的手续费。当日21时56分、22时12分,原告拨打110电话报警,当日22时02分、22时03分,原告拨打被告农商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并办理临时挂失手续。2012年6月26日,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报案,均安派出所向原告出具报警回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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