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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2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20号


    
    原告黄**,男,1939年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号。
    委托代理人吴昌恒,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柳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男,汉族,1979年出生,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黄学尧诉被告欧江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受理后,根据原告黄学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彭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群斐、人民陪审员黄彩云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昌恒、莫柳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5日至2011年3月8日期间,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原告同意借款后,于中国农业银行顺德丹桂支行向被告账户共汇入人民币60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被告应于2011年4月底返还上述借款。如果原告在借款期间内需要使用上述借款,应提前15日通知被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按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口头答应偿还,但实际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44276元,合共6442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庭前通过快递方式向本院邮寄了文件一页,有如下内容:1、因被告本人被公司外派出差(带团)不能在9月28日到达法院现场,对主审法官及原告表示歉意;2、关于与原告借款一事,被告予以承认,当初借款的目的用于公司周转,因为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造成损失,欠下外借款;3、请求原告给予被告以此机会,被告并无不偿还借款的意思,因公司运作困难,现根据被告现有的状况,从2012年11月份起,每两个月还款人民币50000元,2013年5月份起,每两个月还款人民币10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一份、汇款凭证五份,证明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0元的事实。借据虽然是一份,但是上面记载了四笔借款分别是300000元、100000元、80000元、80000元,合计560000元,后来有一笔借款40000元是没有写借据的,但是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借给被告的,五份汇款凭证显示原告借给被告合共600000元的事实。
    被告欧江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且被告欧江华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起诉所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至2011年4月末止。
   本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因本案中原告黄学尧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港民事案件。因本案中借款行为发生地为佛山市顺德区,而本院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涉外、涉港、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约定,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被告欧江华的住所地以及借款行为发生地均在中国内地,故中国内地的法律与本案合同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被告欧江华向原告黄学尧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黄学尧要求被告欧江华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因被告欧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江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黄学尧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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