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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20号(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42.76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共14012.76元,由被告欧江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学尧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欧江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彬
            审 判 员 周 群 斐
            人民陪审员 黄 彩 云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洁 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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