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539号(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卓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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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彭 彬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杜 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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