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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43号(2)
   被告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不当得利款人民币77387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867.34元、财产保全费793.87元,合计1661.21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曾 荣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赖 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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