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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81号(2)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其鉴定情况与医院的治疗情况记录不相符。
    5.佛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0年1月1日起就在本市居住。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请法院确认,但该表只是流动人员自行填写的,不能证明原告在佛山地区的居住情况。
    6.工种证明一份及工资发放表四份,证明原告交通事故前在佛山市南海区川南五金厂从事司机兼业务员工作,其基本工资为每月3746元。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请法院予以核实。
    7.维修费发票二份,评估费发票一份,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维修费用为1680元,评估费134元。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因本次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被告***财保佛山公司不知情,故不认可;其余无异议。
    被告丁***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黄***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丁***提供下列证据及原告、被告黄***、***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医疗费票据十五份,证明被告丁***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00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丁***向原告垫付了赔偿款50000元,原告在佛山中医疗院总花费医疗费40947.3元。
    被告黄***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黄***提供下列证据及原告、被告丁***、***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交强险保单与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佛山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
    原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丁***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提供下列证据及原告、被告丁***、黄***的质证意见如下:
    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被告***财保佛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丁***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黄***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三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与鉴定分析指出的原告的遗留右腓总神经、右胫神经损伤及右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并无矛盾,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5,该证据系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且填制该表的时间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原告不可能预知其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该证据的可信度较高,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6,原告没有提供佛山市南海区川南五金厂的工商登记资料、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7,其中的评估费系原告为确定其财产损失情况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系专门的价格鉴定部门作出的结论,而维修费是其维修受损车辆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对该证据采信。
    被告丁***提交的证据,原告、被告黄***、***财保佛山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黄***提交的证据,原告、被告丁***、***财保佛山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财保佛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被告丁***、黄***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经开庭审理,结合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0年12月25日1时20分许,被告丁***驾驶车牌号为粤E88612号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入村大道水闸桥路面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导致粤E88612号轿车的车头与原告肖***驾驶的车牌号为粤JH2895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以及搭乘原告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肖丽君、李文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编号为0801087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顺德区乐从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590元。之后,原告转入佛山市中医院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月14日,共住院21天;第二次住院的时间为2011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8日,共住院13天;两次住院的天数为34天,共花费医疗费40947.3元。2011年1月11日,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原告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损失总额为1680元,原告花费评估费134元。之后,原告将其车辆交由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棠胜摩托车配件部维修,支付了维修费1680元。2012年1月4日,经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右下肢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右足第1-5趾活动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700元。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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