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73号(2)
被告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清偿货款人民币4239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201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每月按未付款总额的0.5%的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05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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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曾 荣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赖 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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