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4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李X,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被告卢X,,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被告钟X,,住址同上。
    原告李X诉被告卢X、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涂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X、钟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卢X是朋友关系,被告卢X于2012年5月3日原告借款58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2%,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用,被告钟X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诉讼。现请求:一、判令被告卢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4640元(从2012年5月3日起按月息2%暂计至起诉日,顺延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卢X承担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钟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卢X、钟X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在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的夫妻关系。
    2.借款协议、银行业务回单、收据各1份,证明被告卢X向原告借款及被告钟X属于担保人的事实。
    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卢X、钟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内容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卢X、钟X于2012年5月3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卢X向原告借款5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3日至2012年8月3日共三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原告因催收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而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卢X承担;被告钟X为上述借款及所产生的律师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被告卢X归还全部借款为止。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于当天以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卢X出借40000元,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卢X出借18000元。因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两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原告应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另查,被告卢X、钟X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X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X逾期未能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其中在2012年5月3日至2012年6月7日的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期间的同类贷款利率为6.1%,月息即为5.08‰)的四倍,本院对该部分利息予以支持;在2012年6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期间的同类贷款利率为5.85%-5.6%,月息即为4.87‰-4.67‰)的四倍,本院对该期间利息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另外双方约定,原告因催收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卢X负担,故原告主张被告卢X给付其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X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X归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2年6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
    二、被告卢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X清偿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钟X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