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42号(2)
四、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5.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96.4元,两项合共1441.9元,由原告李X负担100元,由被告卢X、钟X共同负担13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锦 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倩 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