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9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X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
负责人黄X。
委托代理人何东明、何展涛,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原告X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梁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位于伦教永丰乐耕片九十三围土地,面积130亩,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上述《农业承包合同》。被告欠原告的承包款20万元定于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如果逾期付款的,则按原合同条款计算违约金。截止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鱼塘承包款15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603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承包期内,拖欠承包款拒不支付,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逾期金额的1.5‰计算。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鱼塘承包款15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300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10月15日,以后顺延,并按每日1.5‰计算至承包款全部归还之日),以上两项合共210300元;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农业承包合同、协议各1份,证明双方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位置、面积、承包款、承包期限及相关违约条款,被告尚拖欠承包款的事实。
3.支票账户存入凭条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承包款50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列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0年3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村股份合作社(即原告,已变更为现名称)与被告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并具体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永丰乐耕片九十三围土地(其中2010年面积为99.68亩、2011年至2014年面积为130亩)用作种养殖,承包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总承包款额合计1859040元,其中2010年承包款为299040元,2011年至2014年每年承包款为390000元;被告在承包期内每年分二期向原告支付承包款,每期各付50%,其中第一期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缴交,第二期在2010年6月15日前缴交149520元,2010年12月15日前缴交195000元,以后每年的承包款按2011年的总承包款的50%即195000元缴交,第一期在上一年12月15日前缴交,第二期在当年6月15日前缴交;被告逾期缴交或拖欠承包款的,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1.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协商终止上述《农业承包合同》;被告于2010年3月向原告缴交按金195000元,抵2010年的承包款149520元,余款45480元抵2011年1月至12月的承包款390000元,余下欠承包款34452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16日前向原告缴交承包款14452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缴交;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将土地返还给原告,被告必须按时向原告缴交拖欠的承包款,如超期缴交,原告将按合同条款执行。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尚欠承包款150000元未缴交。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缴交了承包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如约履行交付土地给被告使用的义务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交承包款的义务,但被告在双方终止合同后至今尚拖欠原告承包款100000元,显属违约,因此被告应负向原告支付拖欠承包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50000元按每日1.5‰从201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25日止,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00000元按每日1.5‰从201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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