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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97号(2)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承包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50000元按每日1.5‰从201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25日止,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00000元按每日1.5‰从201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7.25元(已减半),由被告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锦 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倩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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