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9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X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
负责人黄X。
委托代理人何东明、何展涛,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原告X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周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位于伦教永丰镇东围两个鱼塘,面积21.99亩,承包期限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该鱼塘承包款37383元没有支付。2011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位于伦教永丰乐耕片八十六围第三片鱼塘,面积42.3亩,承包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该鱼塘2011年度承包款42300元。截止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鱼塘承包款79683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9039.9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承包期内,拖欠承包款拒不支付,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包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承包款37383元,按每日逾期金额的1‰计算;2.承包款42300元,按每日逾期金额的1.5‰计算。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鱼塘承包款7968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039.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2年10月15日,以后顺延,承包款37383元按每日1‰计算,承包款42300元按每日1.5‰计算,至承包款全部归还之日),以上两项合共108722.9元;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各1份,证明双方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位置、面积、承包金、承包期限及相关违约条款,被告尚拖欠承包款的事实。
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列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9年2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村股份合作社(即原告,已变更为现名称)与被告签订一份《顺德区伦教街永丰村股份社农业经济承包合同》,并具体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镇东围2个鱼塘(面积为21.99亩)用作种养殖,承包期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总承包金额合计160527元,其中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交总承包金28587元,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年缴交承包金32985元;被告在承包期内每年分一期向原告支付承包款,每期在上年度12月15日前缴交下年度的全年总承包款,照此类推;被告逾期缴交承包款,每天按拖欠承包金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也向原告缴交部分承包款。2012年9月4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冯启坚达成协议,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将上述鱼塘承包权转让给冯启坚,并由冯启坚负责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合同期满的承包款。但被告至今尚欠上述合同项下承包款37383元未支付给原告。
2011年10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永丰村股份合作社(即原告,已变更为现名称)与被告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并具体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乐耕片八十六围第三片鱼塘、土地(面积为42.3亩)用作种养殖,承包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1年承包款为42300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承包款为126900元;被告在承包期内每年分二期向原告支付承包款,第一期在上年度12月15日前缴交下年的全年总承包款的50%即63450元,第二期在当年6月15日前缴交全年总承包款的50%即63450元;被告逾期缴交或拖欠承包款的,逾期期间每天按所拖欠金额每天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上述合同项下承包款42300元未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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