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94号(2)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顺德区伦教街永丰村股份社农业经济承包合同》和《农业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如约履行交付土地给被告使用的义务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交承包金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拖欠两份合同项下的承包款79683元,显属违约,因此被告应负向原告支付拖欠承包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37383元按每日1‰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42300元按每日1.5‰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承包款796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37383元按每日1‰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欠款金额42300元按每日1.5‰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7.23元(已减半),由被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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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锦 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倩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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