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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623号(3)
    被告陈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131.50元及违约金622.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锦 华
    审 判 员 黄 耀 彬
    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健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洁 坤




附表一:
被告陈X拖欠房屋管理服务费明细表
编号 欠交房屋管理费 欠交金额 违约金计算 计至2012年3月31 违约金计 违约金额
  的季度(月) (元) 起始日 日违约天数(天) 算标准 (元)
1 2011年1月至3月 336.30 2011年3月22日 376 0.002 252.90
2 2011年4月至6月 336.30 2011年6月20日 286 0.002 192.36
3 2011年7月至9月 336.30 2011年9月19日 195 0.002 131.16
4 2011年10月至12月 336.30 2011年12月20日 103 0.002 69.28
5 2012年1月至3月 336.30 2012年3月21日 11 0.002 7.40
合计   1681.50       653.10
被告陈X拖欠车位管理费明细表
编号 欠交车位管理费 标准 拖欠月数 合计    
  的月份   (月) (元)    
1 2011年1月至12月 30元/月 12 360    
2 2012年1月至3月 30元/月 3 90    
合计       450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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