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浦行初字第403号 (2)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局依法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在被责令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事实,有原告的供述、尿检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予以证实。被告所作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称其吸毒系公安机关授意所为,并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某局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对原告卞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沪公(黄)(五)强戒决字[2012]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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