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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行初字第420号 (2)

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王彝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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