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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陆 齐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维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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