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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31号 (5)
  驳回原告钱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代理审判员 孙 某
人民陪审员 俞 某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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