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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47号 (4)
  一、驳回原告王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将原告王某名下的号牌为沪甲的车辆登记至第三人李某名下的转移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9173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徐敏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维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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