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4号 (3)
一、驳回原告赵甲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上海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甲系争房屋第四层搭建部分的材料折旧费8425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某
代理审判员 孙 某
人民陪审员 徐 某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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