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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65号 (2)
  被告辩称,其受理第三人申请后,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被告仅组织了一次调解;被拆房屋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被告工作人员计算得出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19.665平方米,该数据还未乘以1.54的换算系数;被拆房屋评估单价与市场价背离;原告要求货币安置,从未与拆迁实施公司谈及安置房问题,亦不愿看房;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中的M房源单价仅为4,400元左右,N地区房源单价为3,700元左右,故A路房屋的单价亦应按计划和方案中的单价计算。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沪府发(200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均规定,此前发布的本市旧区改造有关规定和政策与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偿方案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不是仅仅针对房屋进行补偿,且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在遇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亦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决;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是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与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无关联,且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安置房源与该计划和方案中的房源不是同一处房源,单价亦非同期价格。
  第三人同意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提出如下反驳,所谓的19.665平方米并非是勘丈面积,而是根据原告所报的长和宽计算的结果;民房建筑执照批准甲路乙弄丙号房屋翻建的楼层为3层,建筑面积合计为71.28平方米,房地产登记部门向原告及其兄弟姐妹核发的甲路乙弄丙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建筑面积共计73.98平方米,其中,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13平方米;按照673号文规定,私房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反驳意见并陈述,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的安置房屋的单价系第三人于2004年购买时的均价,而非第三人申请Z二期项目拆迁许可证时的单价;其公司考虑到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拆迁时间较长,房地产市场价格近年来不断上涨及基地于2010年3月1日重新启动的因素,为更有利于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以2010年3月1日作为被拆房屋及安置房屋的估价基准日。
  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申请对被拆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鉴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1、被告提供的证据1、3、9,上述证据材料的送达均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居委干部见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原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提供的证据2、4、7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原告及第三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提供的证据5证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12.13平方米,根据673号文第十二条,私房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的规定,被告据此核定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13平方米于法有据,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予以采纳。
  4、被告提供的证据6系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原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在本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予以采纳。
  5、被告提供的证据8证明拆迁实施公司多次与原告户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均未果,与原告在审理中所作的拆迁双方对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存在分歧的陈述并不相悖。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是被告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的前提条件,故本院对拆迁双方协商不成的事实予以确认。
  6、被告提供的证据10具有真实性,证明第三人对安置房屋享有支配权,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7、被告提供的证据11与本案有关联,经核实,具有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纳。
  8、原告提供的证据1,旨在证明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均已失效,因被拆房屋所在基地的拆迁许可证核发日期为2003年,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适用《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9、原告提供的证据2虽具有真实性,但被拆房屋与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分属两个项目,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的安置房屋单价为第三人于2004年购买时的均价,而非第三人申请二期项目拆迁许可证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且被拆房屋评估报告以2010年3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被拆房屋为私房。1996年,甲路乙弄丙号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翻建3层楼房、阔3.6米、深6.6米。建成后,上址房屋产权分别登记为6份房地产权证。其中,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12.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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