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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65号 (2)
  7、被拆房屋地址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该址未登记在册人口。
  8、拆迁实施公司与原告户的4份谈话笔录,证明拆迁实施公司与原告户多次协商未果。
  9、拆迁实施公司开具给原告户的2份看房单,证明拆迁实施公司提供了两处安置房源供原告户选择。
  10、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房源供应联系单附闸北区Z旧改项目动迁房源清单、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证明安置房源为配套商品房,第三人对此享有支配使用权。
  11、拆迁安置房屋公示价格通知单,证明安置房屋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970元,房屋总价387,601.7元。
  12、关于同意变更“Z一期、Z二期”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第三人以被告批准的拆迁实施公司变更日期2010年3月1日为基地内被拆房屋及安置房屋的估价基准日。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673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闸府规范[2006]1号文之规定。
  原告诉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计算的补偿价格不合理;另,第三人应安置原告单价为4,000余元的M房屋或单价为3,800元左右的N地区房屋,而被告裁决单价为7,000余元的A路房屋为安置房屋,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在起诉时和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Z旧区改造一期、二期动拆迁告居民书,载明“以上内容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2、Z(二期)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证明安置房屋单价为3,000-4,000元的价格。
  被告辩称,其受理第三人申请后,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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