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52号 (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局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闸××非政府信息(2012)第××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局应对原告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维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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