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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68号 (2)
  10、调查笔录3份,证明被告区房管局三次组织调解,但拆迁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1、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房源供应联系单、闸北区旧区改造动迁房源清单、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调剂联系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份、拆迁安置房源估价报告单,证明安置房源产权清晰,第三人××公司有完全支配权,并以2003年6月19日作为估价时点进行评估。
  ××、闸房管拆裁字(20××)第1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作出裁决,并向原告等人有效送达。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以及闸府发[2003]24号文。
  原告贺××、贺××、贺××、贺××、贺××、贺××、贺××、贺××、贺××、贺××共同诉称,十原告是××路××弄××号、×号房屋的权利人。被诉拆迁裁决作出前,被告和第三人从未与原告贺××、贺××、贺××、贺××进行协商;在撤销原拆迁裁决后,原告等人未收到第三人××公司的裁决申请书,被告也未履行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等程序,而是直接作出裁决;××路××弄××号、×号房屋的估价报告单仅向原告贺××一人送达,其他9位原告均未收到;被告在作出裁决时,从未就安置房源及安置方式征求过原告的意见,也未进行协调,剥夺了原告对安置方式的法定选择权。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也不正确,其中××路××弄×号房屋天井内搭建的厨房、底层阁楼、××号天井等均未计入建筑面积;××路××弄所有门号的房屋均属于原告父亲贺××所有,被告在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贺××在1958年交予房管部门租赁的508平方米房屋宣告“接管归公”,不给予任何补偿。计算安置补偿款数额时,被告以2003年6月19日作为估价时点来计算原告20××年房屋的补偿价格,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原告了解,裁决安置原告等人的房屋是在2010年建造,被告却以房屋尚未建成的2003年6月19日作出估价时点。被告在裁决时,适用法律不完全,未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被告于20××年2月1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第1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在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作出前,拆迁实施单位未与原告贺××协商过补偿安置方案,直至20××年4月10日才至原告贺××居住处进行第一次协商。
  2、协议书、证明书以及被告下属落政办关于××路××弄×号、×号、×号私改情况,证明××路××弄所有门号的房屋属于十原告的父亲贺××所有,后除3号、××号由贺××(户)自住自用外,其余房屋交由房管部门出租,按照落政办私改情况说明,其余房屋面积为420平方米,但实为508平方米,该建筑面积也应当认定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被告区房管局辩称,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中对××路××弄××号、×号面积和补偿金额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受理、送达、调解程序合法,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公司述称,因无法与原告贺××等人就××路××弄××号、×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达成协议,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主体适格、程序无瑕疵、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5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测绘部门在勘丈时未通知原告,在认定建筑面积时,××路××弄×号房屋天井内搭建的厨房、底层阁楼、××号天井等均未计入建筑面积。除此之外,××弄门号内另有属于贺××的508平方米房屋未计入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证据4不清楚;对证据6虽有原告贺××签收,但其余原告均未收到。以2003年6月19日作为估价时点评估原告20××年房屋的价值,有失公平;对于证据7,动迁实施单位找过部分原告谈过,因认定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作出裁决前,动迁实施单位从未与原告贺××、贺××、贺××、贺××等人协商过;证据8并未看到过,动迁实施单位从未向众原告提供过安置房源;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只有原告贺××一人签收。被告撤销原裁决后,相应的裁决申请书以及送达、调解等都应无效,而被告却直接作出了被诉的拆迁裁决;对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1中5套新家园路房屋是在2010年建造,第三人却以房屋尚未建造的2003年作为估价时点,对于产权证和供应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不同意用这些房屋进行安置;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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