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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行终字第20号(3)
综上,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柯艳娇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王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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