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舟行终字第9号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舟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8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5月出生。
俩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宇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世来,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舟山市新城千岛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伏,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南平,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裘宇清、吕世来,被上诉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3月25日,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徐某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28号11.5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徐某某。同年4月7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向徐某某颁发了舟国用(2004)第7353号土地使用权证。后因举报,被告发现徐某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失实,于同年11月15日与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文[舟建许撤决(2004)1号],撤销了徐某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同时,注销了徐某某的舟国用(2004)第73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2004年5月11日颁发的1082767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2004)—31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2005年3月16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舟国用(2005)第3829号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9月,徐某某不服舟国用(2005)第3829号土地使用权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7月21日,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发文[舟土资发(2011)36号文件]:“撤销《关于撤销对徐某某营业用房建设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决定》(舟建许撤决[2004]1号)中我局关于撤销《土地出让合同》(舟土补字[2004]125号)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舟国用[2004]第7353号)的决定。”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至由徐某某拥有。2011年7月27日,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发文(舟土资发[2011]41号文件),通知陈某某、张某某向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因原告未申请,同年8月24日,被告作出《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土地出让合同。原告不服,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12月9日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同年10月18日,被告依职权对原告陈某某、张某某持有的舟国用(2005)第38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了土地更正登记并予以公告,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告向被告提出复查申请,被告未予采纳。同年11月24日,被告公告撤销舟国用(2005)第38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同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陈某某、张某某持有的舟国用(2005)第38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本院裁定将本案移交原审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的法定机构,在发现徐某某持有的舟国用(2004)第7353号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后注销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该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间尚未届满时,被告即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本案原告并办理舟国用(2005)第38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不当。在徐某某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期间,被告对其在2004年针对徐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证作出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行纠错,撤销了该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使徐某某在该宗土地上登记的舟国用(2004)第7353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自行恢复。至此,同一宗土地上出现了重复出让、重复发证的情形。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后,在先前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下,国土登记部门对同一宗土地没有向他人另行出让和登记的基础和前提,故被告在发现有重复发证现象时,依照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舟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撤销了原告的在该宗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废止舟国用(2005)第38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撤销舟国用(2005)第38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更正登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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