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舟行终字第9号(3)
综上,本案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履行程序纠错的法定职责,并未否定俩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所作判决妥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岑锦山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王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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