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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舟行终字第9号(3)

综上,本案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履行程序纠错的法定职责,并未否定俩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所作判决妥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 佩

代理审判员 岑锦山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王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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