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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290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2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逸园9号楼4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板桥三条3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25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李某某、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艾军、法官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0年7月28日王某某与李某某、崔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每人出资2000元开展租赁业务,股份比例为王某某40%,李某某、崔某某分别为30%,利润与风险均按照比例分担。
协议签订后我们合伙体使用李某某、崔某某作为股东的营业执照:北京盛昌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昌昊公司)对外经营。2000年9月25日,盛昌昊公司与北京市金富立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金富立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盛昌昊公司将建材出租给金富立中心。当时我们决定由王某某负责从第三方(郭某某)处租来建材后转租给金富立中心,于是,王某某与郭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李某某、崔某某直接参与了租赁活动。由于金富立中心拖欠我们的租赁费和租赁物不能返还,造成我们与郭某某的租赁合同违约。因此形成了两个诉讼案件,即(2002)大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和(2003)大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在两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盛昌昊公司出具了证明书和担保协议,李某某、崔某某认可应当给付郭某某租赁费的责任,但是,由于金富立中心的破产,最后1137号案件仅执行回来110
379元,其中75 000元直接给付郭某某,余下的35 379元被李某某、崔某某拿走(按照协议王某某应当分得14
151.6元)。不足以偿还第1198号案件中欠郭某某的40多万租赁费。在此之前王某某卖掉房子偿还了郭某某333
950元,按照与李某某、崔某某合伙协议王某某应当分担偿还133 580元,其余200
370元应当由李某某、崔某某偿还。盛昌昊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对外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股东李某某、崔某某承担。在王某某偿还了郭某某案件的案款后,多次找到李某某、崔某某协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由合伙人按照比例承担,但李某某、崔某某拒绝承担。诉讼请求:一、判令李某某、崔某某连带给付王某某214
521.6元;二、判决李某某、崔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李某某和崔某某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第一、2000年2月28日双方签定协议是事实,但是这个协议约定租赁物的来源是永外建筑公司和利源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本案王某某和李某某、崔某某本身没有租赁物,三个人每人出资2000元作为起动资金,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利源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北京永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外建筑公司)的租赁物对外出租。同时约定重大问题三个人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后才能实行。王某某以其与郭某某发生的租赁关系产生租赁费用要求让李某某、崔某某承担是王某某的要求,王某某与郭某某发生的租赁关系不包括在王某某和李某某、崔某某的协议之中;第二、王某某和李某某、崔某某依照协议产生的租赁行为是以盛昌昊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为此盛昌昊公司为王某某提供担保,盛昌昊公司用案款按照比例进行担保;第三、盛昌昊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00年9月25日,而王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合同为时间2000年9月20日,所以这两个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当时盛昌昊公司还不认识金富立公司。从这两个合同比较可以看出王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合同独立于盛昌昊公司与金富立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郭某某的租赁物用在了金富立公司,那么盛昌昊公司自永外建筑公司、利源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也用在了金富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为此金富立公司与盛昌昊公司就产生了经济纠纷,法院作出了(2002)大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这个案件王某某是盛昌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这个案件将郭某某并到这个案件里一并起诉,在2003年郭某某起诉了王某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区法院)作出了(2003)大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王某某明知道郭某某在1137号给予了主张,王某某还以个人名义应诉,因此王某某、郭某某的租赁行为是王某某个人行为,与盛昌昊公司没有关系。盛昌昊公司为王某某进行担保是案款担保,与李某某、崔某某更没有关系。所以不同意王某某诉讼请求;第四、王某某称盛昌昊公司被吊销后债务由李某某、崔某某承担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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