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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1781号(4)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贾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贾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审判员 卫 华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二○一二年 十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潘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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