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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终字第5325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之愉
代理审判员 彭 啸
代理审判员 吴 迪
二○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胡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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