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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初字第3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廖某。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过境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廖某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廖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1月21日以被告已同意归还被扣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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