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广海法初字第488号(2)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广海法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9年7月7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大庆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原告向大庆公司出租“茂韵1”轮,装运一艘游艇从深圳妈湾港或者蛇口港至秦皇岛。7月8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安排“茂韵1”轮靠泊装载游艇并安排大庆公司游艇支架进港。同日,被告在原告函件上盖章予以确认,注明装卸费为13,000元。大庆公司向原告申报游艇为“紫薇”轮、重量为30吨,原告将申报货物信息亦告知了被告。7月9日上午,大庆公司自行驾驶“紫薇”轮游艇到被告港区等候装船,被告制作了钢丝绳索具,并于下午1300时开始吊装,先由被告吊机操作人员根据游艇支架上的四个固定吊点将支架吊入海中,大庆公司人员驾驶“紫薇”轮进入支架,再将“紫薇”轮和支架一并吊离海面放置在码头平台。在将“紫薇”轮和支架吊离海面放置码头平台后,被告对吊装索具的长度进行了调节,在游艇支架前端左右两个吊点增加了卡环和链条,并先后三次重复了调节吊装索具长度和将游艇和支架吊离海面放置码头平台的作业。约1430时,被告将“紫薇”轮和支架从码头平台吊至“茂韵1”轮2舱,在距离货舱甲板约70公分时,起吊吊具靠右后侧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游艇坠落并触及货舱甲板受损。
2009年7月16日,大庆公司、原告与被告三方经过协商,同意由被告负责以称重过磅方式确定“紫薇”轮重量。大庆公司随后复函原告称,不同意以过磅方式对“紫薇”轮称重,该游艇已损坏,若过磅起吊多次恐将造成更多损坏;若港口执意要求起吊过磅称重,需经保险公司同意且在不影响第一次事故理赔的情况下方可进行。7月18日,上述三方又协商确定为了预防即将来临的台风袭击,将“紫薇”轮从大船上吊装到码头,台风过后两天内完成过磅。7月20日,上述三方再次协商约定:“紫薇”轮的重量以该艇的设计图纸和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为依据。7月22日,原告将“紫薇”轮运回盐田港,并与盐田××码头有限公司签订了游艇卸船操作码头收费协议,在该协议中原告提供的“紫薇”轮重量信息为38吨。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深圳分局于2009年7月8日对“紫薇”轮游艇的完整稳性计算书予以批准,“紫薇”轮的设计排水量及其满载出港的排水量为28.30吨,在满载出港情况下空船重量为22.70吨,载重量为5.60吨。
“紫薇”轮在吊装过程中受损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委托天诺公估公司对受损游艇进行查勘,天诺公估公司于2010年3月4日作出最终报告称:从事故经过看,造成游艇坠落的主要因素是钢丝绳断裂,但钢丝绳断裂的具体原因需码头方出具相关原因分析报告,从被保险人初步提供的资料分析,可排除因超重导致钢丝绳断裂。在所用钢丝绳不存在强度问题的前提下,钢丝绳的断裂部位在绳卡处,说明钢丝绳的断裂与绳卡有关。断口参差不齐、绳股明显被拉长,说明用钢丝绳卡卡装钢丝绳时将钢丝绳挤压变形,造成钢丝绳各股不能同时受力,有个别绳股被拉长断裂。因此,绳股的不合理使用,很可能是造成钢丝绳断裂的直接原因。
2011年7月4日,大庆公司以与原告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因“紫薇”轮受损遭受的修复费、代用游艇租金损失等共计2,973,750元。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1)广海法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赔偿大庆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53,500元,并负担该案的部分受理费10,837元。原告不服本院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6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范围。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009年7月8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安排“茂韵1”轮靠泊装载游艇,同日,被告在原告函件上盖章予以确认并注明装卸费用,说明双方对于原告委托被告将“紫薇”轮吊装入“茂韵1”轮的港口作业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原、被告依法成立港口作业合同关系,原告为作业委托人、被告为港口经营人。该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虽然原、被告在函件中未对双方在港口作业合同的权利、义务作详细约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原告负有准确申报货物信息、办妥货物作业手续的义务,被告负有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作业设备、谨慎安全作业的义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