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海法初字第537号(4)
三、被告防城港市某船务有限公司、郭某筑、郭某蓉、郭某魏、陈某娟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湛江市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扣押船舶申请费15,000元,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费1,000元,被告防城港市某船务有限公司、郭某筑、郭某蓉、郭某魏、陈某娟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2,342.8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
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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