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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海法初字第872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和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人民币2,470元及3,120美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立菲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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