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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海法初字第37号(3)
从“粤惠州货0326”轮打捞出水后勘验情况分析,锚链滚筒上制链器锁定完好,锚链未断裂,仍然与锚具相连,船艏柱从左锚链孔起至右边船底部有明显的钢丝绳勒痕和变形,推断有可能在船舶受到撞击时,船体移动造成锚具破土失去抓地力,而且该船锚链仅前端一节锚链,后段为钢丝绳,使得再次抓地能力不强,加之船舶向上游方向移动,使得该船拖着锚具航行冲滩得以实现。
该船最低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是4名船员,分别为三等船长1名、三等轮机长1名,水手1名、机工1名。事故发生当时,船上只有船长黄某某和轮机长张玉玲。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繁安69”轮疏忽了望、未采用安全航速、没有及早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时值台风吹袭期间,珠江三角洲内河及沿海均处于防台风预警状态下,“繁安69”轮本应该判断到河道中有众多锚泊避风的船舶,并应采取减速航行,加强了望,谨慎驾驶的措施。该船当班驾驶员王某某、船长林某某疏忽了望,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当距他船约350米时才发现对方船舶,并直到距对方船相当近时,才认为对方船没有移动,由于船速过快和距离过近,驾驶员虽采取全速倒车、操右满舵的紧急措施,但都为时过晚,与对方船发生了碰撞。该船在航行中没有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不明产生怀疑时,没有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防止碰撞。该船在疏忽了望、判断碰撞危险、采取避碰措施方面存在严重过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二)“繁安69”轮没有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根据该船AIS轨迹回放显示及事故现场实际测量,该船通过中山港大桥后,航路逐渐偏向航道左侧航行,碰撞地点也在航道偏左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三)“繁安69”轮舶员配备不足,时值台风吹袭期间,没有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水手和GMDSS操作员加强值班了望,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粤惠州货0326”轮疏忽了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该船在停泊防台风避险期间,本应充分认识到本船锚泊地点在航道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应采取措施加强值班了望,防止碰撞事故发生。但事发时,该船没有开启雷达、甚高频无线电话以及AIS设备,值班船长直到他船距离本船大约80米处才发现有船驶来,没有随时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存在疏忽了望的过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五)“粤惠州货0326”轮在防台风特别时段,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未采取加强值班的措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责任判定
综上,中山海事局根据事故的原因和两船行为的过失程度,认定该起事故主要责任为“繁安69”轮,次要责任为“粤惠州货0326”轮;“繁安69”轮长林某某为主要责任船员,“繁安69”轮当班驾驶员王某某和“粤惠州货0326”轮船长黄某某为次要责任船员。
本案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中山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涉案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繁安69”轮的船长林某某和大副王某某,在海事机关的调查询问中存在做伪证的违法行为,被分别处以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和21个月的行政处罚(从2011年9月30日起计算)。
两原告同意中山海事局关于本案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认为,中山海事局所做出的调查报告结论不足采信。报告对“粤惠州货0326”轮所在锚泊地点的合法性,碰撞后采取措施不当及船员配备不足等事实没有做出认定,原告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四、与船舶碰撞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1年10月10日,在中山海事局的见证下,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繁安69”轮与“粤惠州货0326”轮碰撞赔偿协议约定:为便于对各自船舶的修复和管理,双方同意在“繁安69”轮支付“粤惠州货0326”轮8万元后,各自负责所属船舶的修复与修复有关的费用,不再向对方就船舶本身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至于与沉船打捞相关的费用、“粤惠州货0326”轮所载货物损失及与事故有关的鉴定评估费用,双方同意按照事故责任进行分摊;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繁安69”轮支付2万元给“粤惠州货0326”轮, 3日后再支付1万元,余款5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个月内付清。原、被告各方确认,被告已按协议向两原告支付3万元,余款5万元未支付。
2011年9月30日,“粤惠州货0326”轮、“繁安69”轮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广州市鼎成起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沉船打捞合同》,委托广州市鼎成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清除“粤惠州货0326”轮货物,堵漏该船使其自浮,打捞费用18万元。10月11日,广州市鼎成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粤惠州货0326”轮打捞报告,确认于10月4日已将“粤惠州货0326”轮打捞出水后护送到中山市金辉船舶修造厂有限公司(下称金辉公司)入坞。原告于2011年10月1日和8日, 分别向广州市鼎成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打捞费27,000元和63,000元,合计9万元。庭审中,两原告和被告共同确认,本案沉船打捞费18万元,暂时由两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最终按照事故责任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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