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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行初字第33号(3)

14.涉案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用以证明涉案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已经进行公示的事实;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用以证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事实;

16.《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以证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事实;

17.《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用以证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事实。

原告张某某、钟某某、孙某起诉称: 被告某规划局颁发的(2011)浙规建字第0203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通风权甚至是生命健康权、隐私权。故于2012年4月5日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某规划局该行政行为,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浙建复决(2012)24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行政行为。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1.涉案行政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涉案项目的五号楼建造在中山雅园29号门东侧,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冬天主要依靠日出至上午11时左右的日照,如果在东面造楼房也就意味着原告的房屋将终日不见阳光,也没有风。有违《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未建造之前,原告房屋大寒日日照还不到2小时,若该工程建设完成,原告的房屋日照肯定远远低于2小时。2.涉案行政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交通出行权,给原告居住的小区带来消防隐患。据悉金某某园项目的主入口设在中山雅园东侧,目前文化巷只有12米宽,而且两个入口是居民住宅小区,上下班私家车进出频繁,如果发生火宅,消防车不可能进入。

原告张某某、钟某某、孙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张某某、钟某某、孙某的房产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2.浙建复决(2012)24号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原告曾进行行政复议的事实;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4.实际展示楼盘的复印件1张,用以证明被告违反承诺开了西窗,北窗跟原告的窗户很近,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的事实。

被告某规划局答辩称: 一、 2011年8月12日,第三人某某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编号:2011浙规建字第0203018号)及相关附件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甬国用2009第0101263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甬发改备(2010)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2010)浙规地字第0200066号)、某某某规划局海曙分局《塑料四厂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会议纪要》((2010)10号)、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塑料四厂1﹟地块项目初步设计会审会议纪要)(甬建会纪(2011)24号)、宁波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宁波宁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11NDFJ0151)、交警部门审批意见(图纸)等,向被告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考虑到该项目的规划实施可能涉及周边利害关系,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主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批前公示,以听取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后,分别于2010年12月17日和2011年2月26日邀请了街道、社区、信访局等代表情况下召开了居民代表沟通会。其后,应居民要求,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举行“塑料四厂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听证会,会后某某某规划局该听证会相关问题作出了书面答复。经审查,涉案项目符合控制型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被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第三人核发了(2011)浙规建字第0203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又在施工现场悬挂了建设工艺流程规划告示牌。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二、浙规建字第0203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法律规定。1.关于新建住宅日照问题。根据宁波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该项目日高分析范围内所有住宅建筑均满足《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技术规范要求。2.关于中山雅园小区的交通及消防安全。(1)塑料四厂地块南侧文化巷为城市支路,属城市公共道路,承载周边地块(包括中山雅园、也包括塑料四厂项目及周边其他地块)的交通出入。(2)本地地形东西狭长、南北短窄。综合考虑地块的形状和交通条件,地块出入口开设在南侧文化巷上距交叉口较远,对道路交通干扰较小。(3)文化巷规划宽度为16米,目前暂时还未实施到位,现状宽度较窄,条件成熟时将按规划实施。因此,被告认为塑料四厂地块主入口设置完全合法合理。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请求法院维持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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