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甬海行初字第45号(3)

原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 (2010)浙规地字第02000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以及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系大书院巷28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某某市某某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海三普办(2009)1号《关于通报某某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的通知》(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之房屋已经被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被列入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事实。

被告某某市规划局答辩称: 一、被告作出的用地规划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1月30日,某某市人民政府以甬政办发〔2008〕26号文件印发《关于下达城区非成套房改造计划的通知》要求所在区政府扎实推进非成套改造地块。2010年3月22日,某某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了(2010)浙规选字第020001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前期开发立项的批复》(甬发改审批〔2010〕123号)、某某市某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前期开发立项的批复》【海发改投〔2010〕27号】、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甬土资预〔2010〕19号】、某某市某某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月湖历史街区西区(二期)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的情况报告》【海文广新〔2010〕3号】、某某市文化光电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某某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被告经审查,第三人申请涉案地块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某某市月湖西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某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九条等规定,2010年3月22日,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浙规地字第0200028号】,并于规划网公示。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二、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1.原告所述其房屋将被拆除、损毁、破坏、与事实不符。原告房屋系大书院巷28号,在某某市某某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情况报告中的附件2中明确原告所有的房屋属于保留范畴,并非原告所述即将被拆除的房屋。2.关于被告作出的涉案规划许可行为,是否应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前应告知、告知听证的法定情形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不同于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对原告权益仅产生间接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亦未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必须告知听证权利,故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告知听证权利等属于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