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甬海行初字第45号(6)

综上,被告某某市规划局依据第三人某某公司提交的(2010)浙规选字第020001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甬发改审批〔2010〕123号《关于同意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前期开发立项的批复》、某某市某某区发展和改革局海发改投〔2010〕27号《关于同意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前期开发立项的批复》、某某市国土资源局甬土资预〔2010〕19号《关于月湖西区二期2号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某某市某某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海文广新〔2010〕3号《关于月湖历史街区西区(二期)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的情况报告》、某某市文化光电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3月18日出具的原则同意某某市某某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海文广新〔2010〕3号报告的函件等材料,向第三人某某公司作出规划许可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基本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徐某某要求撤销被告某某市规划局作出的(2010)浙规地字第02000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董 幼 娣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楼 文 亚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