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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行初字第18号(8)

3.《某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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